被告人秦某某沉迷网络游戏,因没有钱投入游戏,便四处盗窃手机等钱物,盗窃之后换成钱就继续沉浸到游戏中,终于一日被失主当场抓获。2010年11月26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一年又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2010年9月6日,被告人秦某某入住滑县城关镇土产街新美旅馆202房间。9月7号上午9时许,秦某某发现隔壁201房间客人的手机在屋内充电,便趁该房间客人曹XX出去之机,破门而入将手机偷走。随后曹XX返回房间发现手机被盗,便与新美旅馆老板刘XX一起找到秦某某询问是否拿走该手机,被告人秦某某予以否认,并拨打了110电话想证明其未偷手机,刘XX接过电话向派出所民警说明情况和地点。之后,曹XX与刘XX在秦某某居住房间的床铺下面找到被盗手机,被告人秦某某被后来赶到现场派出所民警抓获,在派出所主动坦白交代了同年盗窃的其他9起犯罪事实。以上盗窃物品价值共计4290元,6起被盗手机均在案发后退还给被害人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秦某某一年内盗窃十次,主观恶性较深,其拨打110电话,虽然目的是为了否认盗窃手机的事实,不能认定为自首,但其主动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的九起盗窃犯罪事实,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,且案发后部分退赃,故对被告人秦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